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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摄影家协会(简称浙江省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摄影家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摄影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浙江省摄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合全省摄影界,团结全省摄影工作者,致力于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浙江省摄协恪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职责,发挥人民团体作用。
    第四条  浙江省摄协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浙江省文联的管理及业务指导,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浙江省摄协英文全称是ZHEJIA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ZJPA。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摄协对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第七条  浙江省摄协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同时,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摄影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范。
    第九条  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创作的正确方向,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摄影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优秀摄影艺术人才,给予肯定和奖励。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摄影创作、评论、组织、辅导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一条  以贯彻党的文艺方针为前提,加强理论研究,提倡和鼓励各种学派和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开展实事求是,有艺术分析力的评论。
    第十二条  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摄影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浙江省摄协顺应文化体制改革和文艺事业发展的需求,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不断扩大协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浙江省摄协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界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界团体和摄影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浙江省摄协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摄影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扩大浙江摄影的国际影响。

    会  员
    第十六条  浙江省摄协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凡户籍在浙江省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的创作、研究、评论、编辑出版,教育和组织活动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自愿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二人介绍及所在市摄影家协会或省属单位、部队文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并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二次。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本省各市级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市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专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应组织和社团等,赞同本会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可由其主管单位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4)有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及正当的经济权益;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坚持艺术创作和研究,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会权益;
    (4)按时缴纳会费;
    (5)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委托,代为负责联系在该单位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长期(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团体会员长期(一年)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取缔,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设立名誉或荣誉性的称号。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荐产生;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协会各项创作组织工作在本地、本单位的实施;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经常的密切联系;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本届主席团。理事会议视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从其实际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和推举,再经代表大会履行选举程序。其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度工作;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项;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正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推举。秘书长和驻会副秘书长需报省文联审批后任职。非驻会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秘书处在省文联和协会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依据中国摄影家协会入会条件推荐全国摄协会员;
    本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内设若干工作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由驻会秘书长提名,经主席团会议批准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程序。在本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案要求本会终止,并得到本届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会即终止活动。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摄协经费的来源:会员会费;政府拨款;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赞助;利息等。
    浙江省摄协经费用于: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省摄协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条  浙江省摄协依法拥有团体资产。
    浙江省摄协团体资产的来源: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取得收益;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其他合法收益形成的资产。
    浙江省摄协团体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摄协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规定,并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摄协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摄协章程自全省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